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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

发布时间:2020-02-11 04:27:57 阅读: 来源:铬系厂家

速途网3月16日消息(报道 王宇)近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河山在“2015首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上表示,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要从消费者知情权和金融企业担保金上下功夫。

他说“在互联网金融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是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知情权。”

河山的建议直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尤其是P2P网贷所面临的问题。据统计,2014年我国问题互联网借贷平台共计273家,涉及金额数十亿元人民币,问题主要集中在:信息不对称及低门槛导致诈骗的道德风险;自融、拆标、组团等导致资金流断裂;同业拆借的关联倒闭;单人借款金额大导致经营风险等。其中,信息不透明成为P2P网贷问题常发的硬伤,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往往在遭受损失后,甚至无法找到明确的维权渠道。

河山表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活动。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最关键一环是知情权,“作为金融企业,应该将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相关的金融风险一定要在警示条款里对消费者讲清楚”。

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表示,消费者保护关系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他指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走出“金融可以零风险”等误区,也要提醒消费者要提高风险抗风险的能力。

王卫国提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走出误区。第一个误区,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做到零风险”。他说,现在很多互联网平台在给消费者介绍产品的时候信誓旦旦地说零风险,也有部门或社会,甚至消费者,对产品要求一定要做到零风险。

事实上,凡是金融都有风险,无风险的金融是一个神话,零风险的金融产品是一种谎言,任何时候都不能说是零风险。

消费者面对金融当中的风险,除了要有风险意识,更重要的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包括要识别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我们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要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这两者要同步进行。

第二个误区,“监管是防控金融风险的万药灵丹”,一说风险马上就说要监管。王卫国指出,一方面政府部门有一种路径依赖,哪里有风险监管就要上哪去,这样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监管部门面临极大的压力,监管失效的压力;另一方面,如果监管部门为了把风险降低到最大限度地的话,不能够采取很多扼杀或者压制市场活力的方法,这样一来的话市场没有活力,监管失去意义。

最后,王卫国提醒,消费者不去想自己在防控风险方面应该做些什么,往往把防控风险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监管的身上。监管只能在有效的范围内构筑防范金融风险的防火墙,尤其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防火墙。

监管部门起到的作用:一是制定基本的行业规范,维护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二是控制主要金融业态的市场准入。三是对具有系统性风险加以防范,采取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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