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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村官成为制度监督的盲点[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3 02:07:47 阅读: 来源:铬系厂家

近日,有网友在“南农网络问政”平台上发布帖子,举报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深溪社区支部书记刘松发私卖墓地,垄断墓地市场敛财数亿元。南方农村报记者调查发现,该社区的确存在违规卖坟地行为,但刘松发否认个人从中牟利。目前,潮南区纪委已介入调查。(5月23日《南方农村报》)

一个小小的村官就能凭借公权力牟利达数亿元,其贪腐成果让人瞠目结舌,我们不禁发问,到底是谁给了“芝麻官”这么大的权力。不管“刘松发案”的调查结果如何,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今天的中国,村官犯案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层出不穷的村官违法现象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一大问题。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重视对于权力的监督,但监管重点都只是放在立法、司法、行政等比较高层的政治体系上,而对于基层的行政单位缺乏实际、有效的监督。在新媒体盛行的当下,举报、揭发等网络监督方式成为约束村官行为的“新生力量”,相形之下,基层行政单位成为制度监督的一大盲点。重视对非基层政治权力的网络监督本无可厚非,但应该明白的是,网络反腐光鲜的成果背后,掣肘因素难以消除,所以,构建对基层行政单位实施有效的制度监督也同样重要。

按照我国政治架构,村民自治制度给予村民高度的治理自由权。的确,村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现在的农村,在村官选举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购买选票”、威胁村民投票等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随之,通过非正常途径登上官场的人利用公权力牟取私利的机会大增。又因为缺乏实际的制度监督,对于最贴近民众生活的村官来说,违法敛财变得更加容易。此外,农村民众法律和维权意识普遍偏低,面对村官的违法犯罪行为,除非到了忍无可忍的程度才会进行揭发、举报。深一层次,如何保护举报人也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既然村官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形成,民众的切身利益已经遭到损害,而“举报式”监督方式的作用在违法事实存在以后才能显现作用。那么,从制约村官权力的角度来讲,“举报式”监督能促使违法官员受到应有的制裁,但终究不是治本之策。揭发、举报这样“风险型”的做法,毕竟还是不如做到事前预防。所以,压缩村官违法犯罪的空间和机会,需要让官员感受到“威慑力”,这种“威慑力”就是制度监督。只有把制度监督同网络监督、民众监督相结合,运用到最基层的权力体系,纾解权力的肌痛,村官的行为才会受到真实有效的约束,才能减少村官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文/黄娅)

责任编辑:hdwmn_c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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